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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核查记录,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3.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4.归档责任: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