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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备案
机构名称: 株洲市石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室: 石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推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