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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机构名称: 石峰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农村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及时收集申报项目资料,做好文档归集工作。 2.审查责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3.监管责任:委内建立相关综合处室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归口管理、纪检监察加强监管的项目管理体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2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