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铜塘湾街道街道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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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机构名称: 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办事处
责任处室: 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办事处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第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责任事项: 1.审批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救助供养金给付责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3.对已纳入特困供养的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