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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机构名称: 芦淞区教育局
责任处室: 监审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教师申诉事项;2、处理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教师申诉事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复申诉人;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机构法人、及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