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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机构名称: 芦淞区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救助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第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区民政局受理; 2、审查责任: 区民政局审批。 3.公示责任: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人员、单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