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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行为的处理
机构名称: 芦淞区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事务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条: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人员、单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