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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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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旅游纠纷调解
机构名称: 芦淞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处室: 旅游行业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第八章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责任: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送达责任:制作送达调解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第八章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