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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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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机构名称: 芦淞区人社局
责任处室: 区劳动监察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通过实地核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2、监督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以及被举报、投诉经查实的违规企业,应当予以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