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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机构名称: 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执法监督室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07〕第503号)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第6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八条 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奖励标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0号令)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
责任事项: 1、受理审查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奖励当做行政许可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归档责任: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1-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1-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1-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1-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3-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3-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3-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