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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低收入认定和住房保障低收入认定
机构名称: 芦淞区民政局
责任处室: 芦淞区民政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申请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通知民发【2008】15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