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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
机构名称: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
责任处室: 环境影响评价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1号)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资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申请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之管理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