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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机构名称: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
责任处室: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57号)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确认结果;资料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申请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管理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 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放。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