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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机构名称: 芦淞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芦淞区农业农村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责任事项: 1、检查核实责任:查实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可行性。 2、拟办审查责任:填写审核表,提出建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3、信息公示责任:按照规定的公示时限将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 4、文书送达责任: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