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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
机构名称: 芦淞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责任处室: 新闻出版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0号)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经书面审查(审查的标准同上),根据项目许可条件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审定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0号)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