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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养老机构备案
机构名称: 芦淞区民政局
责任处室: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当场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4.送达责任:对材料齐全者10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 5.公示阶段:将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株洲市民政局关于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株民函[2019]21号) 第四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