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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机构名称: 荷塘区档案局
责任处室: 荷塘区档案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2006〕2号)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检查阶段:按照有关程序、标准和要求,组织验收组实地检查项目、工程档案工作情况,提出检查验收意见。 3.决定阶段:对档案检查验收合格的,由档案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合格的文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整改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监管阶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服务工作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第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