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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机构名称: 荷塘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农业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1号)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能核发决定。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进行审查。(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核发条件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3.指派责任:根据给予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决定,及时指派通知书,指派具体负责人为申请人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4.监管责任:跟踪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申请人的投诉。 5.归档责任:指导具体负责人按要求结案归档,发放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五章。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及分管领导、相关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