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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先进工作者等各类教师奖励评选
机构名称: 荷塘区教育局
责任处室: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17〕第43号)第十九条 教育部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中对高校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第六章附则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人〔1998〕第1号)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制定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受理阶段:(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阶段:(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决定阶段:(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2)依据决定内容制作文书。 5.公开公示阶段: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6.组织表彰奖励阶段: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表彰奖励。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