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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机构名称: 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法规监督与行政审批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负责收集资料,确保资料齐全、无涂改; 审查责任:负责核实资料和现场符合相关标准; 决定责任:全面审查行政许可项目,判定是否给予许可; 送达责任:负责送达当事人。 事后监管责任:负责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第六十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