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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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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机构名称: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处室: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4号)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加强监督管理;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