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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机构名称: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处室: 矿业权管理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有关具体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矿产资源法》第11、16、17、18、20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8、11、12、13、14、37、38、39、40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4、5、6、7、15、16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