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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备案
机构名称: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处室: 矿业权管理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根据2016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将本单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加强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等
责任事项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根据2016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