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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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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华侨身份证明
机构名称: 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室: 侨海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全文。《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全文。《湖南省归侨侨眷及华侨身份认定办法》(湘外侨发〔2012〕第3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10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申请人资格确认后开具证明。 4.监督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侨海科负责人、具体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