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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设置
机构名称: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备案证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责任事项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