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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计划生育爱心助孕
机构名称: 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妇幼健康科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职权依据: 《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项目的通知》( 湘卫妇幼〔2017〕3号) 一、项目目标 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免费援助制度,让每一个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都能享受到免费助孕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90%以上。 二、实施范围 全省14个市州123个县市区。 三、目标人群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一)现无存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二)夫妇一方为湖南省户籍,且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三)经诊断符合不孕不育症治疗条件。 七、经费管理 (一)资金来源。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爱心助孕补助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二)结算标准。人工授精助孕(含术前常规检查费)6000元/周期/对夫妇;试管婴儿助孕(含术前常规检查和解冻周期助孕费)42000元/对夫妇。(三)结算方式。采取“核定任务、定额补助、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每年3月底前,由省卫生计生委商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承担的爱心助孕任务,从专项资金中预拨各县市区当年度爱心助孕补助费用,第二年再据实结算。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负责收集资料,确保资料齐全、无涂改; 审查责任:负责核实资料符合相关标准; 决定责任:全面审查,判定是否给予资格; 送达责任:负责送达当事人。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项目的通知》第一、第二、第七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