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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室: 职业健康与爱卫工作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负责收集资料,确保资料齐全、无涂改; 审查责任:负责核实资料和现场符合相关标准; 决定责任:全面审查行政许可项目,判定是否给予许可; 送达责任:负责送达当事人。 事后监管责任:负责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第六十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