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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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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岗位证书确认
机构名称: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公用事业科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备案证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