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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机构名称: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处室: 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批的决定;资料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申请人严格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之管理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 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 号,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