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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机构名称: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公用事业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通用法律规范:《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特别法律规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