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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机构名称: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勘察设计管理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暂无)全文。《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全文。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责任: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决定责任:对依照审查规则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送达责任:窗口直接送达。
责任事项依据: 通用法律规范:《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特别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