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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批
机构名称: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处室: 土地综合整治中心、耕地保护监督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 第592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75号)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土地开发项目审批、验收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土地开发项目审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土地开发项目立项、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土地开发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设计变更批复、竣工验收批复并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对立项、规划设计变更、竣工验收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四条;2.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副主任、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项目实施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