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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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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机构名称: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处室: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各区局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加强监督管理。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