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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机构名称: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处室: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审查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加强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修订)第十二条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追责对象范围: 科室负责人,方案审查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