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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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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燃气发展规划备案
机构名称: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市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备案证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责任事项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