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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强制性清洁生产(双超双有企业)审核、认证的受理转报
机构名称: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处室: 监测科技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16〕第38号)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督察,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