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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机构名称: 株洲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移交安置科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787号) 第一章第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所需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六)是烈士子女的。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第八章第七十五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责任事项: 1.落实责任:审核申报市本级当年度安置对象待安置期间生活费资金情况并及时发放到位。 2.监管责任:监督各县市区按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责任事项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明确: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追责对象范围: 市、县(市、区)责任领导、业务科室责任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