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株洲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政府出资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机构名称: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处室: 固定资产投资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第45号)第十三条 对于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依法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2、《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 3、《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株办发[2019]73号)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