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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机构名称: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住房保障科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通用法律规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条; 特别法律规定:《株洲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六个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三《株洲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