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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机构名称: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株洲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34号)第五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意见。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确认意见有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第15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