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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油气管道备案
机构名称: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处室: 能源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备案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创业投资企业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