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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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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机构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贸创新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责任处室: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