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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机构名称: 宁乡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责任事项: 1.初审责任:查验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2.受理责任:证件 、材料合格齐全,发放《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由当事人本人填写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并签字按手印。4.发证责任:条件合格,向当事人颁发婚姻登记证。
责任事项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 2.《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63、65、66、67、7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