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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城郊所、金洲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责任事项: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