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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机构名称: 宁乡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救助科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835号)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申请的责任主体;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乡镇(街道)是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申请审核的责任主体。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逐一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3.事后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公示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县民政局经核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有骗取行为的,应自发现问题或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公示调查处理结果。
责任事项依据: 长政办发【2017】13号第九条 低保标准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费用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调整。物价上涨超过规定幅度应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