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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机构名称: 宁乡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初审责任:询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意愿;查验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2.受理责任:证件、材料合格齐全,发放《申请结婚/离婚登记声明书》及相关表格,由当事人本人填写。3.审查责任: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对当事人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4.发证责任:在当事人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另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颁发相应证书。
责任事项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第7、13、15、16、17、18条;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4、25、27、36、37、40、41、54、56、57、58、59、60、61、63、65、66、67、72、73、74、75、76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