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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核定和补偿费用审核
机构名称: 浏阳市政府办
责任处室: 浏阳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268号)第四条第三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3.《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116号)第十六条: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补偿资金预算。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项目补偿资金预算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第二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第四十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141号)第十六条: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补偿资金预算。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项目补偿资金预算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第二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第四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