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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白蚁预防证明文件核发
机构名称: 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长沙县白蚁防治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