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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
机构名称: 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长沙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三条: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通过或者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决定;不予通过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长政发【2018】8号)第十七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