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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机构名称: 长沙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凡符合申请婚姻登记条件的内地居民,本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表,同时需如实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两寸照片三张。 3、登记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申请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